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4)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
(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服务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原因物业管理委员会无存续必要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工作经费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可以随时查询。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发放工作津贴。
第三十三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资料、文印等筹备经费,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区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或者现房销售三十日前,在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