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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5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和《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类指导、高效利用、循环再生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本市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市、区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园、医院、宾馆、洗浴场所、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发展节水产业。培育节水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服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节约用水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支持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发推广,发挥节水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浪费水资源的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第十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区县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并按照规定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水规划、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节约用水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分解、配置到区县行政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分解到水源类型及重点行业。

第十五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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