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二条 韩城古城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以及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三)古树名木、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历史环境要素;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老字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优秀传统文化;
(六)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
第十三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古城的文物、旅游、市政、防灾消防、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韩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将相关草案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应当及时在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各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韩城古城保护采取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策略,保护古城北枕台塬、轴线统领、澽水环抱、北塔南桥的整体格局。
保护和展示山水环境、街巷格局、历史风貌,保持传统格局,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保护古城北塔(谭法塔)、南桥(毓秀桥)、中大街(金城大街)的空间格局特色。
保护北关街至金城大街的道路走向,控制街道宽度,保持空间尺度,控制两侧建筑风格、色彩和高度;延续街巷与金塔的对景关系,保护街巷两侧传统建筑。
第十八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第十九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古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适度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
(四)依法规范设置消防、防洪、排涝等设施。
第二十条 韩城古城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尺度、色彩和形式应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关要求。
古城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电力、通讯等管线设施应当优先入地埋设,原有地上管线及设施影响古城风貌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确有困难的,地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在韩城古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需要新建、扩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韩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活动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建筑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历史建筑档案建设和历史建筑测绘工作,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及时更新、动态管理保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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