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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3)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国有历史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特征,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韩城古城内各类保护对象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物防、人防、技防等手段,提高自身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涝设施等防灾减灾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韩城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条 禁止对韩城古城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下列破坏行为: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对历史建筑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韩城古城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倡导以步行为主的慢行交通,韩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古城的居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古城人口规模与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三十四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韩城古城利用实施方案,加强对韩城古城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充分展示古城历史文化特色,发挥使用价值,传承历史文化。

第三十五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韩城古城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韩城古城保护与发展、利用与传承,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发展,培育文化、创意、创新产业,引入具有韩城特色的多元化业态,促进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

第三十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古城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鼓励文物保护成果创新性转化,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加大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力度。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可以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活化利用,通过修缮、改造等方式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第三十九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韩城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政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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