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4)
在充分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四十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韩城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古城居民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合理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古城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商业布局、项目控制等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 韩城古城的整体保护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古城历史文化的传承利用,改善整体风貌,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建立韩城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韩城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古城的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韩城古城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
第四十四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各类保护对象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古城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的,由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韩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韩城古城保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韩城古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韩城古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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