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3)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属于收费公路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满足视距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图纸修建。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100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并在距离平面交叉道口30米至50米处的公路两侧设置警告标志。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位于公路两侧的房屋,应当在公路用地边界处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公路隔离设施。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将公路特定路段作为施工通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签订养护和修复协议,保证施工期间车辆正常通行,工程结束后,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
第三十七条 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特定路段对车辆的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载质量有特别限制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特别限制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在流动检测中发现的超限车辆,当事人对超限事实和超限的质量、外廓尺寸无异议的,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当事人有异议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应当使用多轴多轮胎特种运输车辆,单轴轴载质量不超过10000千克,双联轴轴载质量不超过18000千克。
不可解体物品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运输货物总重量、外廓尺寸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四十条 下列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应当制定护送方案: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二)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对桥梁、涵洞、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投保。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属于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应当设置禁止采砂区域标志,禁止采砂取石。在禁止采砂区域外采砂取石的,应当避免影响公路桥梁基础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对公路限速标志进行增设或者变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排查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重要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重要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章 应急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等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建应急保障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第四十七条 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突发事件监测网点和信息系统,及时监测、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公路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依法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损毁特别严重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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