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2)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汉中藤编展示、传播等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汉中藤编普及活动,推进非遗进校园,鼓励学校成立藤编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建设汉中藤编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汉中藤编后备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十五条 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汉中藤编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藤编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培育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建设,强化产业协同,健全藤编产业链,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汉中藤编品牌辨识度、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传承人的龙头企业、手艺人的合作社、勤快人的家庭工坊、电商人的线上小铺、创新人的研创基地”模式,采取引导创业、鼓励做强、规范经营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非遗工坊、生产性研创基地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汉中藤编技能培训,带动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汉中藤编非遗工坊是依托汉中藤编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市、县(区)文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生产性保护,把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推动汉中藤编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
汉中藤编非遗工坊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托汉中藤编项目技艺开展生产;
(二)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基础设施、工具设备等条件;
(三)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汉中藤编行业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鼓励藤编生产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生产标准,建立产品溯源体系,增强汉中藤编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 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培育优质竹藤资源。开展青藤植物资源清查,筛选培育宜编的优良青藤品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青藤种质资源库。支持建设青藤扩繁示范基地,培育适合藤竹融合编织的木竹、水竹等示范林,逐步提高本地藤编原材料的使用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工信、林业、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藤条资源富集的村、镇,建设藤条去皮、软化、剖分等初加工基地。大力发展初级加工和精深加工,在保护传承非遗手工工艺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加工手段,融合藤编与竹编工艺,创新藤竹、藤木、藤铁、藤布艺等复合编织技术,开发特色化、多样化、高附加值终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林业、工信、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汉中藤编产业集中连片地区,推动建设藤编循环经济产业园,支持构建生态产业链、循环经济链,推进特色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支持藤编企业加入国家竹藤产业发展创新驱动联盟、中国竹藤品牌等产业集群,聚集优势资源抱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林业、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家林草局国际竹藤中心、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鼓励成立汉中藤编研究机构,着力打造“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加大关键性技术攻关,破解技术难题,提升藤材利用效率。制定健全工艺手册、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全产业链技术评价体系,在保护传承中提升藤编产业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文化、人社、农业农村、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汉中藤编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在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主题公园、公共文化场馆等规划建设中融入汉中藤编元素,在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场所为汉中藤编的宣传展示提供条件。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发汉中藤编文化旅游精品线路,探索藤编特色休闲旅游与民宿、农业、康养融合发展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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