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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3)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汉中藤编展示空间,开发汉中藤编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文化、工信、交通、农业农村、林业、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中藤编流通渠道和电子商务建设,鼓励支持汉中藤编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等模式创新发展,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开发汉中藤编国内国际市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文化、工信、林业、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以支持藤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打造汉中藤编区域公用品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监管,规范品牌评估、评定、评价、发布等工作。加强专利申请保护,依法对汉中藤编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汉中藤编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诚信经营,守正创新,自觉维护汉中藤编质量和品牌形象,扩大汉中藤编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汉中藤编相关行业性组织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汉中藤编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汉中藤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破坏汉中藤编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棕编、竹编、扇编、草编、麻编以及羌绣、架花等县(区)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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