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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4)

第三十九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重新申领的,相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拖拉机、农用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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