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3)
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的企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研究开发予以财政支持。
第三十一条 加强科技企业梯次孵化培育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园区、特色科技创新街区、孵化载体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链配套企业,成长为具有产业链控制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通过研发众包、企业内部创业和构建企业生态圈等模式,强化企业在产业集群中的创新带动作用。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联合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完善以鼓励科技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支持国有企业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进行科研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引进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践探索。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为其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设备更新和流程再造,加强数字赋能和智能化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十六条 聚焦基础研究和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机制,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培训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等完善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
建立科技企业家培养体系,加快培育能够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家队伍。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评价机制,设立青年科技人才专项,提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重点攻关项目负责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和支持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革新、科技攻关项目。
第三十九条 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点引进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战略性科技创新人才储备。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人才纳入本市人才评价确认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下放人才评价权限。
对承担急难险重科研攻关任务、重大基础研究或者长期在高危岗位、基层和野外从事科研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在人才评价中应当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一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技创新人才聘用、职称评定和薪酬激励等的重要依据。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服务保障措施,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
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要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完整周期的科技融资体系,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机制,促进科技项目和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设备更新、算力提升、数据安全、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加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投资阶段的基金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项目、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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