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5)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开发区职责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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