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5年5月22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安塞腰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塞腰鼓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科学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塞腰鼓是指流传于安塞及其周边区域,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鼓舞艺术。保护传承对象包括安塞腰鼓相关的技艺、实物和场所:
(一)流派、代表性表演动作、鼓点节奏(打击乐)等传统技艺;
(二)腰鼓、乐器等道具传统制作技艺;
(三)特有的民间习俗、传说和文化空间;
(四)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涉及文物或者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塞腰鼓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塞腰鼓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者陕北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资金。
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塞腰鼓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塞腰鼓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安塞腰鼓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计划,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挖掘、收集、整理安塞腰鼓相关的流派、代表性表演动作、鼓点节奏等资料,并建立数据库;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为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保护与安塞腰鼓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六)开展安塞腰鼓的传承、传播、研究、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的社会组织、演出团体,设立安塞腰鼓展示、展演、传习场所,开展学术研讨、技艺交流、技能培训、艺术创作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产业促进、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合理利用。
在安塞腰鼓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承传播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安塞腰鼓演出团体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促进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壮大传承队伍。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展示技艺、讲学以及学术研究等传播活动;
(二)选择传承对象;
(三)依法使用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四)获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五)提出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相关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参与理论研究;
(三)妥善保管相关实物、资料;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记录;
(五)参加宣传、展示、展演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才扶持政策,创新人才培育模式,建立安塞腰鼓传承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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