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
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与安塞腰鼓项目保护单位、演艺团体、安塞腰鼓及服饰生产经营企业联合培养具有研发设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多方面复合人才。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安塞腰鼓教学,设立安塞腰鼓传承基地和传习场所。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安塞腰鼓课程,教授安塞腰鼓的编排、创作、导演、表演、舞台艺术等知识。
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安塞腰鼓教学。
第十四条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安塞腰鼓传承发展基本标准和规范,打造安塞腰鼓文化品牌,提升安塞腰鼓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鼓励和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安塞腰鼓相关知识产权申请、保护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延安过大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节庆活动,开展安塞腰鼓展示、展演和比赛评选,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安塞腰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乡村“农家乐”等场所设立安塞腰鼓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鼓励影视剧等文化产品融入安塞腰鼓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第十六条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塞腰鼓文化资源共享平台,整合表演视频、研究成果、传承谱系等资料,供公众查阅、学习与研究。鼓励和支持文化场馆、学校、企业等单位开放相关场地、设施,为安塞腰鼓传承、展示、研究、公益性培训等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安塞腰鼓保护单位、传承人、专业人才等通过交流、合作、培训等方式,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融入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新型城镇化和社区建设中,建立健全符合发展实际的产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安塞腰鼓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使用安塞腰鼓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创作、改编、表演、产品开发等活动时,应当尊重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塞腰鼓的核心技艺、文化内涵、传统风格和文化形象等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