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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5年6月25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材料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联系指导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座谈会、业务培训、案例交流等方式,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审查,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协调、培训、业务指导、报告等。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 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将下列备案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四)发布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应当报送公告;

(五)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报送备案。

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政府令。

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工委和有关委员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委员会收到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法工委。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工作,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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