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3)
第三十条 大、中型建(构)筑物的外体装饰照明灯饰设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与建(构)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临街橱窗、牌匾、单位名称和其他组织的字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装饰灯光,并定期维护,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第三十二条 夜景照明灯设施损坏、断亮、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节日装饰、外体泛光,在法定节假日,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第五节 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和有效期限等。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到期后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规范、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配有外文翻译的,外文翻译应当准确规范。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行道树或者绿地的;
(二)利用出入口闸门、道路隔离带的;
(三)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规划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容貌标准、技术规范、设置指引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上进行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八条 门店标识牌应当一店一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立面不得多层设置标识牌;店名、店标应当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者同一幢楼房设置的店名、店标距地面高度保持一致,规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凡破损、残缺、色彩锈蚀、不洁等影响市容市貌景观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油饰、更换或者拆除。
道路铭牌、街巷牌和门牌及公共场所的各类标识牌文字用语、大小、形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构)筑物、树木、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节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实施,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整洁美观。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标识牌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护和弥补;
(二)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牢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排除隐患期间,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值守。
第四十条 利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六节 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行道树、草坪、绿地、游园、景点、公园等园林绿化,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损毁、缺失、污染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补足、清理。
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附植物和绿篱,应当保持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临街绿篱、花坛、草坪、花池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病虫害等。
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和其他作业所产生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报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具有下列情形的无移植价值树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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