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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6)
第七十七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城市建制镇的市容市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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