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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2)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等;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开荒、放牧、焚烧、野营、射击、狩猎、采挖、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植物等活动;

(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在统万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的建设要求,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和污染遗址及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实行区域保护。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

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由靖边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第十九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需要,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遗址保护区划内及其周边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风沙,减轻风沙对遗址的侵袭和破坏,维护遗址自然风貌。

第二十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智慧监测。

第二十一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万城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避雷、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统万城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靖边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发现统万城遗址安全隐患时,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二十三条 对统万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告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统万城遗址考古机构的联系,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推动考古工作高效开展。

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统万城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对出土文物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出土情况。统万城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收藏和对外展示。

第二十四条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二十五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统万城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跨区域交流合作,挖掘、阐释统万城遗址作为匈奴文化、民族融合和筑城防御体系突出代表的历史文化价值。积极与“草原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双边、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活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六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加强统万城遗址保护利用设施和遗址公园及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周边环境,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文化空间。

第二十七条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破坏统万城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统万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统万城遗址博物馆等资源,通过举办文化节会、专题文物展等活动,对遗址及其文物进行宣传展示。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统万城遗址及其文物进行数字化展示和传播,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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