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3)
鼓励利用统万城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统万城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八条 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统万城遗址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的需要,确定开放区域和参观路线,根据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游客接待规模,确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三十条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将统万城遗址文化保护传承标志、标识和艺术表现方法等,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方式加以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放牧的,由林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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