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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6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雷电、大风、干旱、冰雹、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大雾、高温、冰冻、冻雨等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体育、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

(三)单位的工作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单位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五)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档案馆,古树名木责任单位; 

(七)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矿山企业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单位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定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有关部门之间实现重点单位信息库的共享共用,并根据重点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一)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开展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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