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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2025年6月17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档案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工程的旧址或者遗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重要著作、手稿、书信、文电、文件、图书、报刊、声像、证件、标语、石刻、墨书等文献、档案和实物;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

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分类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宣传利用工作。

党史、档案、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地方志等相关部门、工作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 对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定期排查和专项调查。

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红色文化遗存实行认定制度。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退役军人事务、地方志等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制定全市红色文化遗存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结果或者其他工作中的发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红色文化遗存名录:

(一)新发现和认定红色文化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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