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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3)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设施和科普基地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提高科学素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减少审批、优化监督、强化服务、降低成本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建引领构建田字型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城乡基层综合服务设施,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文明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等物联网应用与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市政、智能水务等感知终端,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活动,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做好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等优抚优待工作,按照规定落实优抚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褒扬诚信典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普及率和全民法治意识。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建设,做好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司法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明乡风建设,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引导。加强乡村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赓续农耕文明。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加强城乡结对帮扶,提供精准有效的文化服务,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章 文明行为遵守与倡导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施工、文明观演和文明饲养宠物等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倡导按需点餐、适量取餐,将剩余菜品打包。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夹。按照实际需求采购家庭食材食品,崇尚节约,反对浪费。

第三十二条 鼓励加大优质网络文化产品供给,优化网络文化服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品牌项目、活动载体向网上延伸拓展。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弘扬网络正能量,践行社会责任,营造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第三十三条 倡导家庭文明,注重家风家教家训,弘扬孝老爱亲、家庭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鼓励、引导忠诚友善、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家庭文明行为。

第三十四条 倡导婚事新办、婚嫁文明,抵制高额彩礼。倡导厚养薄葬、节俭丧葬,抵制铺张浪费。

第三十五条 倡导鼓励网络祭祀、鲜花祭祀、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文明祭祀方式,摒弃殡葬陋习,破除封建迷信,树立尊重生命、绿色文明的祭祀新风。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建设,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推动机制,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嘉许回馈等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支持。学校可以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围。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公益慈善活动。

支持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及其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

支持具备急救技能的个人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倡导个人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褒扬见义勇为行为,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倡导鼓励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四章 重点行为治理



第四十条 重点治理妨碍交通的下列行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斑马线上逗留、嬉闹、看手机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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