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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条例(4)
(二)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乱停放、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

(三)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工作人员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争道抢行、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

第四十一条 重点治理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二)随地吐痰,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

(三)违规占道经营;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五)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四十二条 重点治理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二)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

(三)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四)不使用犬绳牵领犬只,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

(六)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七)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公众正常生活。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宣传引导、教育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定职责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培育活动,坚持城乡一体推进,注重文明新风浸润,注重文明细节教育,注重文明习惯养成,努力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众文明素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深化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文明实践所、文明实践站的建设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活动。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文明实践所、文明实践站应当落实好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等工作任务,引导公众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各类创建活动应当突出思想道德内涵,坚持创建为民惠民,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对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的推选、管理制度。加强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先进人物的培育和宣传,发挥先进人物引领作用。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开展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检查,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志愿者等群体中聘请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市民巡访团,采取巡查巡访、文明劝导、收集情况、听取意见等方式,记录巡访中发现的问题,并将问题反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举报、投诉进行处理,提高举报、投诉办结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城市建设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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