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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5)
(五)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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