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


(2025年7月15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科技赋能、绿色发展,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工信、民政、生态环境、交通、林草和园林、应急管理、审批服务、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统筹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宣传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规划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设立本行政区域的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为城市更新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与历史文化保护、市政、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和更新发展定位,确定更新实施和策略引导、资金测算和时序安排以及提出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重点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明确单元更新目标、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公共设施配置、规划调整建议、土地与建筑功能调整等内容,并进行效益预测和专题分析。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物业权利人或者实施主体可以向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市辖区重点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市一级城市更新项目库。

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区域。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