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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3)

(二)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而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增加的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

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在城市更新中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用性优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批准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用途转换:

(一)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区域内养老、托育、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

(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既有商业类和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低效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特殊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在同一地块内混合布置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服务业等用途互利的功能。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相应的用地支持:

(一)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在五年内可以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增收土地价款。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建设停车设施、充电设施、小微公园等,改善环境品质与风貌特色。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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