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25〕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21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完成示范创建目标任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突出公共性、实效性、创新性、示范性,管理规范、业绩突出、服务面广、公信度高,形成典型服务模式,能够为其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包括平台和基地两种类型: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的指导和支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示范平台(基地)进行日常管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推动示范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行服务。
第四条 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坚持面向需求、择优培育、差异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程序开展,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自愿参与创建。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创建目标
第五条 申报创建示范平台(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平台(基地)运营3年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册或入驻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保持基本稳定或增长;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功能比较全面,重点服务内容具有特色;初步建立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等;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通过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等增强协同服务能力;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础,线上服务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
(二)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具备相关领域运营管理、创新创业服务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平台(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能够积极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建立并实施服务信息保密机制、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条 通过创建示范平台(基地),应实现以下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以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平台(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服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等逐步健全,专业服务人才队伍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专业化能力明显增强;汇聚服务资源和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云上服务、掌上服务、智能服务等新模式,推进服务内容产品化、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获取服务更加便利化、精准化;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覆盖面不断拓展,形成创新性、特色化的服务项目和品牌;服务质效显著提升,形成关于平台(基地)建设运营服务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面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水平,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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