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全面融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和力量,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要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推动更多优质服务直达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作为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平台(基地)创新发展,引导示范平台(基地)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帮助解决其在创建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宣传推广、总结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基地)运营机构需如实、自主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东北全面振兴地区,在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中将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失效。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平台类)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基地类)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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