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
(202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2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人才培训和合作交流;
(四)确定和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六)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七)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八)燕赵文化、长城文化、大运河文化等河北地域特色文化;
(九)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十)文明、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一)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成果展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评选和推荐社会科学普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以及新兴媒体等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月活动。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科学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本省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跨区域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军营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当地资源开展以遵纪守法、淳朴民风、良好家风、健康生活等为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会科学院以及其他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和公益广告,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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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