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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

新建大坝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申报大坝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或者经批准升高、降低等级,或者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水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雨水情测报,大坝渗流、变形、应力应变等安全监测与控制,以及泄洪放空、消能和防护等水库安全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 水库确需调整原功能、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洪水标准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技术论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经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报请相关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

(一)水库功能萎缩或者基本丧失;

(二)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大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改建、扩建或者除险加固,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

(三)重大战略实施需要;

(四)其他需要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情形。

坝高较低、坝顶较宽且大坝下游地势平缓的水库,按照规定经技术论证后,可以退出水库管理,纳入其他水域管理。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大坝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分析和存档等工作;发现异常现象或者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处置。

水库管理单位开展大坝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时,应当对全部泄水闸门、闸阀进行启闭试运行检查,并在检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及时整编分析监测资料,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或者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处置。

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失效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采用其他替代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完整、连续。实现自动化采集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工比测。

发生有感地震、高水位运行、大流量泄洪、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现场检查,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临时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大坝鉴定为危险坝或者病坝的,应当同时明确水库控制运用水位和相应的处置措施。水库主管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分类处置。

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有感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等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流域洪水调度方案和水库工程规划设计,结合水库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标准,编制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报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库工程状况、运行条件、设计洪水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并重新报批。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洪调度指令和其他应急调度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已建大中型水库逐步实施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

采用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方案,经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洪水调度原则,依托数字化技术和智能监测管理系统,加强对水库防洪调度的科学管理。洪水来临前或者汛期初期,根据雨水情监测预报、大坝安全监测分析等信息,及时启动预泄放水等措施降低水库水位,增强水库拦蓄能力;强降雨期,密切监测雨情、水情、工情变化,加密预报频次,开展实时分析研判,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经水库放水预警方案所涉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应当明确预警的范围、方式、时间、相关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并重新公布。

水库放水预警方案所涉区域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建立完善预警设施设备,做好信息发布、预警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经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所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应当与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所在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妥善保管,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完好;定期组织或者参加应急演练。

水库管理单位发现大坝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报告水库主管单位及有关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人员避险转移、险情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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