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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
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2025年4月24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已经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嘉兴市科创金融促进条例



(2025年4月24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水平,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创金融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创金融,是指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三条 科创金融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创新、互利共享,合规推进、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创金融促进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科创金融促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统筹科创金融促进相关工作,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嘉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科创金融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科创类引导基金的统筹管理,综合考虑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推动基金整合优化,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提升基金效能。

本条例所称科创类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方式,推动科创类基金发展,健全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投资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鼓励科创类引导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扩大对科创企业的投资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科创类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

市场监督管理、数据、金融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提升科创类基金在准入、募资、投资、退出等环节的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科创类引导基金应当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对于科创类引导基金,可以在基金组建方案中结合实际约定适度让利。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创类引导基金实施分类考核,对基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综合评价整体运营效果,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者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价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制定科创类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情形和流程。

第九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信用等级评估模型和授信制度,在产品渠道、还款续贷、担保模式、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增加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提高科创企业融资效率,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投资机构、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业务合作,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融资,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科创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融资方式。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落实科创金融业务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适当提高对科创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条 支持设立专业科技保险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

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服务、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领域提供保险产品,形成覆盖科创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

推动健全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资本金补充、绩效评价等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创企业融资增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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