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2)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湖州港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航道和岸线资源分布、产业布局以及物流运输需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布局,提升港口能级和竞争力。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绿色港口发展规划,明确湖州港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要求,并促进港口建设与沿河环境风貌、周边城镇建设相协调。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部门和机构,合理布局建设船用充换电、加注设施,并制定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构建便捷完善的设施网络。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设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保费补助等政策措施,促进船舶制造产业加快绿色转型,建设绿色智能船舶制造基地,推动船用储能、电机、电控以及充换电、加注设施等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研发应用电池、甲醇等绿色动力和智能航行等技术,开发满足不同应用场景需求的标准化船舶系列产品,提升绿色智能船舶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绿色智能船舶,引导水路运输企业和火电热电、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优先使用绿色智能船舶,提升清洁运输水平。
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鼓励现有燃油动力船舶有序退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设置船舶拆解点,完善船舶拆解配套设施建设,推进资源回收利用。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培训的管理,督促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绿色智能船舶船员履职能力培训,指导船员培训机构将绿色智能船舶操作技能纳入适任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航道建设,优先采用生态影响较小的航道整治技术与施工工艺,推广生态友好型新材料、新结构的应用,加强疏浚土等资源综合利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技术条件、功能需求,制定航道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内容、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事项,提高航道养护水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碳水上服务区建设,推广应用低碳循环技术、清洁能源和绿色节能管理方式,促进节能降碳。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引导港口经营人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作业设备,采取低碳港区、生态护岸等管理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岸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岸电供电单位应当向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岸电设施发生故障的,岸电供电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障岸电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式联运发展,推动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方式有序衔接,拓展河海联运。
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枢纽、集疏运通道和智能信息平台建设,引导运输企业建立标准化运营体系,促进运输单证、装载器具、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智能匹配返程货物,减少空载运输。
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大宗货物公路运输转向水路运输,适箱散装货物转向集装箱运输,降低物流成本,减少碳排放。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拓展现代物流服务和高端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家居、建材等传统适水产业绿色转型,引导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新兴适水产业临港集聚,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体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水利等部门应当推进水路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合理布局建设客运码头、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发掘沿岸文旅资源,打造研学、商务、夜游、节庆等水路主题旅游线路,促进水上旅游消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明确停靠站点选址、建设规范、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设备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绿色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智能船舶和船用充换电、加注设施等相关保险产品,合理设置保费和保额,支持绿色智能船舶推广应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并动态完善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推动形成船港城一体化污染防治格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设施动态完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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