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5〕4号
2025年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于2025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5年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具体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事项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情况等内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办理登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具体工作,细化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具体研究。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提起人反馈。
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结合执法检查、监督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办理人大代表议案等工作,可以依法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联合制定的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事项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不适当情形:
(一)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
(二)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包括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损害营商环境,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违法设定国家机关职责等;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
(五)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六)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七)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继续施行的;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