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
禁止投资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淘汰列入淘汰类且明确淘汰期限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禁止投资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对列入限制类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改造提升。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转型企业融资对接、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等重点,优化绿色低碳转型领域授信管理,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污降碳表现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能源结构优化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加强涉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重点用煤单位用煤预算化管理,并推动煤电、热电联产等项目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用能单位未落实涉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煤炭消费量要求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体系,推进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Ⅲ类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未配备专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工业炉窑,不得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依法推动其淘汰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改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的治理设施,提高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日常运维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推进水泥、玻璃、钢铁、垃圾发电等行业限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于吸附工艺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活性炭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标明规格、技术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使用的活性炭规格、技术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活性炭的技术指标、填充量或者更换周期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用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监测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样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六条  在本市使用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且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检测,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支出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封闭施工、地面硬化、车辆冲洗和洒水降尘等具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工作台账,并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具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的,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义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或者有其他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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