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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2025年8月28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已于2025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决定

(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025年8月28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彰显绍兴“鉴湖越台名士乡”的历史文化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以及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名人文化资源中文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名人文化资源,是指与本市历代以及当代名人的工作、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

(一)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档案、文献、作品、手稿、声像资料以及其他实物;

(三)名人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节会活动、文艺创作、口述记忆、地名、技艺、习俗等;

(四)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文化资源。

第四条 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属地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利用政策,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将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民族宗教、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支持、引导名人后裔以及有关社会力量建立名人文化资源相关的社会组织,推动名人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名人文化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中的咨询、论证、评审等作用。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本市建立名人文化资源名录制度。资源名录应当载明资源名称、年代、类型、地理位置等内容。

名人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名人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提供名人文化资源线索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名人文化资源建议名录。

名人文化资源建议名录经专家库有关专家评审、征求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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