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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

具备开放条件的故居、旧居、旧址、遗址、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名人文化资源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名人文化资源旅游景点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品质。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开发名人文化资源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品牌。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开发,推出具有名人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提升名人文化资源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名人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鼓励利用名人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取得的收入用于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等。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交流合作与协作,加强名人文化资源调查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文化旅游等活动,推动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协同发展。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名人文化资源重大项目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名人文化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领域人才培养,开展相关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加强与名人文化资源管理单位的合作,培养适应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需求的相关专业人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名人文化资源的义务,不得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名人文化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侵占、破坏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名人文化资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涂污、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名人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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