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4月28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5年4月28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研发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四章 应用实践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科技创新,是指企业通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实践,创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门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链创新升级,以及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具有科学素养、高水平战略和创新意识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给予褒扬激励,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二章 技术研发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组织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布局科创平台,支持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或者单独设立与地方产业发展相融合的科创平台,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科创平台。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或者企业发布技术难题榜单,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的揭榜挂帅机制。对完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项目,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支持企业围绕生产经营及技术创新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编制需求清单,通过揭榜挂帅平台发布。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等合作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开展定向研发、转化、服务,促进产学研用高效协同。
支持产业链主导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创新链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推动产业链企业融通创新。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参与产学研用合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研发投入强度、发明专利密度、新产品产值率等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领军等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签署认股协议等多元化成果转化模式,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应用验证平台,聚焦重点产业链,强化成果识别、技术熟化、可靠性验证等成果转化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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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