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队伍;培育科技服务领军企业和专业化、市场化、平台化技术转移机构,提供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人员书面约定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以分红、股权期权激励等形式与企业科技人才分享创新收益。



第四章 应用实践

第十五条 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大学生群体创新创业提供全链条孵化育成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业务流程、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壮大优质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制度。纳入国家、省、市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加大采购力度,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市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生命健康、城市建设、生态环保、农业生产、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示范推广,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规模化应用。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创新创业、办公空间和人才安居支持体系。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精准匹配涉企优惠政策,将匹配结果直接推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兑。

第二十条 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应当高于省科技创新发展五年规划要求的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水平。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向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倾斜。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区域联合基金,支持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统筹科创走廊土地资源配置,集中建设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布局重点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金融和管理改革创新,按照下列要求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金融保障体系:

(一)设立科创基金,重点投向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创新,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担当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积分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关联贷款等创新金融服务;

(三)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的保费补助和代偿风险补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

支持企业柔性引才,入驻“科创飞地”以及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工作的科技人才,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职称评定、荣誉申报、住房保障等便利服务。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人才编制池。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快速预审、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快速保护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对科技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实行线上全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免责机制,科学制定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评价制度,不简单以单一项目或者单一年度亏损作为负面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