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
(二)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方式替代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者举报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燃放服务,或者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协助或者便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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