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5年6月30日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各级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协调指导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塑料污染治理政策;负责指导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协调学校、幼儿园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监管,督促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导游、景区经营、星级酒店宾馆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邮政、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供销社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逐步健全与城区生活垃圾治理体系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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