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2)


城市公园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体育场地、交通运输设施等具体命名、更名规则,由市、县(市)民政、林业园林、城乡建设、体育、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地名备案及公布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的常态化更新维护工作,按规定采集、更新、上报本地地名信息,实现地名信息及时交互共享。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推进区划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区划地名数据与各类应用场景融合,为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公文、证照、公共标识以及地图等场景使用标准地名。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证件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住宅区、楼宇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项目广告牌匾相关标识设立,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推广宣传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五条 标准地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地名标志质量监管、定期巡检、管理维护等机制,提升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化水平。


地名标志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镇、自然村地名标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街路巷、广场地名标志,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


(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标志,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体育场地以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专业设施地名标志,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鼓励设置连接互联网、具有实时采集城乡运行状态信息的智能地名标志,提升地名标志实用性和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门楼牌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公安机关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鼓励设置具有便民服务功能的智慧门楼牌,推广标准地址应用。


第十八条 地名更名导致相关证件的地名信息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法按照相关程序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名文化建设,加强地名文化理论研究,组织地名文化资源调查、挖掘、整理,做好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推动弘扬老地名文化、提升新地名文化内涵,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和彰显地方文化底蕴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编制地名保护名录。


市、县(市)区民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保护和合理利用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


列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就近移植、优先恢复启用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推动构建地名文化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地名文化产业平台,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文化创意、移动媒体、动漫等新兴地名文化产业发展,满足多样化的地名文化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地名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地名文化普及和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