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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

(2025年9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调度协调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协调机制,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汇总、调度协调、督导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统计、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下列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已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省专项规划的科技创新、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国家安全保障等项目;
  (二)中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
(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项目;
  (四)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分为建成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

建成投产项目是指已开工在建且能在当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在建但在当年内不能建成投产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完成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能在当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已启动前期工作,但不能确保在当年内开工建设的全省性重大项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要求和时限等,及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收到申报通知后,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通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所属项目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项目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对所属项目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可以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以及项目投资规模、前期工作准备、用地审批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拟定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征求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拟定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过程中,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论证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十二条 除预备项目之外,当年未建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结转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按照申报程序增补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确因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无法继续实施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申报的程序调出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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