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2)
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府投资资金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其调出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开工前的各项事项和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的,才能开工建设;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四)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合同履约。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依法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障等工作,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保障项目实施。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以及在线监测、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项目正常建设活动的影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要求,依法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监督有关部门开展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调度协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省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展月调度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调度平台于每月二日前如实报送开工、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信息。
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对所属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展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编制印发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
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实时调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层、协同联动的问题协调解决机制。
项目单位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报送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事权及时协调解决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的,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省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事权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报送的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将所属省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交由同级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办理。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问题不力、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可以通过函告、通报等方式督导落实。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快速审批、告知承诺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和手续,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县域内无法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支持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可以预留部分林地定额,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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