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建立协作机制、融资洽谈等形式,帮助协调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等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地。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项目建设秩序。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油、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服务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省重点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管廊以及公路、铁路、轨道、航道等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确认、相关信息报送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
(二)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问题不力,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涉及政府投资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
(二)拒报、虚报、瞒报、篡改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进展信息;
(三)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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