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2025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健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各类主体法律服务需求,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衔接配合,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信访、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系、服务对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和监督会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度,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普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培育壮大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第十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包括:
(一)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二)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服务;
(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法律服务办理指引服务;
(四)法律援助服务;
(五)人民调解服务;
(六)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七)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免费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省实际组织编制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增加服务事项,编制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红色法治资源优势,创新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聘任法治副校长等方式,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法律服务办理指引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机制,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可以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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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