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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的公告(2)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离岛旅客可以委托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
第十五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十七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的国内外旅客。
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运输工具,是指经海南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离开海南本岛的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条 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入离岛免税商店销售的适用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国内商品按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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