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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5号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2025年8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中心城区窨井盖的设置、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等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交通、治安、广播电视、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统一、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统筹解决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窨井盖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窨井盖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下列职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做好负责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等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将建成区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各类管线路由;

(四)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和指导交通信号灯、公安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嫌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管养范围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七)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路灯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八)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通信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购买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窨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九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协商约定一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无法确定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新安装的窨井盖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  窨井盖设置应当符合科学设计、合理布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盖设施应当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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