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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2)

第十一条  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四)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五)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二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六)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维护管理单位等,城市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窨井盖可以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电力、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设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承担拆除、改动费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将涉及窨井盖安全管理的信息及时、准确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智能预警。

第十五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二)建立管理信息更新制度,将窨井盖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盖报修电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更换维修,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窨井盖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

(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

(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五)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政务服务平台举报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巡查发现窨井盖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先采取钢板覆盖等措施保障通行;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窨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七日内处置完成;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置完成。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当出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应急处置,所需费用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承担。

应急抢修涉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对确需废弃的窨井,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在废弃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报送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上传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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