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盖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以及妨碍窨井盖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窨井盖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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