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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8月8日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民防空工程;与地面建筑成套的地下住宅和功能用房除外。

第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备案使用人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备案使用人和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将地下空间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的,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实际使用人和受托管理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安全使用责任。

前款规定的备案使用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和受托管理人统称为安全使用责任人。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作为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防汛防涝、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规范要求;地下空间需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者申报登记。

第五条  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地下空间建筑主体及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七条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援、疏散、撤离等应对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设计布局;

(二)擅自变动地下空间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地下空间设置的消防、防空等设施、设备;

(四)占用、堵塞、封闭地下空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地下空间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在地下空间内擅自建设冷库;

(七)在地下空间内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在地下空间内违反规定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商务、教育、体育、民政、国资监管、行政审批、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台账,台账包括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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