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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

  (二)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反洗钱监管行提交经本机构负责人审签的反洗钱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概况、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重大风险事件汇总、监管项目后续整改进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pdf

  附件2 实际经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反洗钱监管的法人金融机构名单.pdf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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